2008年11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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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债权人去世引起诉讼时效中止
王蓓 陈晓峰

  案件回放:
  2005年8月10日,方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挖土机租赁协议,李某租用方某的挖土机二台。当年8月10日至10月份,李某共租用挖土机做工587小时。双方于11月份结账,李某应支付方某租赁费51170元,但李某签名确认后未付款。
  2006年10月25日,方某因病去世。直到去年10月20日,方某的三位继承人才发现他生前留下的债权清单,遂于4天后向法院起诉,要求李某支付租赁费51170元。但李某辩称,根据租赁协议约定,租金最迟在2005年底结清,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,如法院认定未过诉讼时效,则应扣除方某已领取的款项,同时扣除按协议约定由出租方负担的挖土机牙齿款1080元。
  日前,慈溪法院经审理认定,原告方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,同时查明,方某生前已领取25000元,并应按协议约定负担挖土机牙齿款1080元,故原告方主张的租金中应扣除26080元。于是,法院判决,被告李某应支付原告方租赁费25090元。

  法官说法:
  本案中,根据挖土机租赁协议书约定,支付租金最迟应在2005年底,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1月1日起算。法律规定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。故如果没有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发生,权利人应于一年内起诉。但方某于2006年10月25日病故,其继承人当时不知道存在这笔债权,不可能向李某主张权利,故应视为时效中止。2007年10月20日,继承人发现此债权存在,诉讼时效于此时继续计算。原告方于2007年10月24日起诉,因此未超过时效。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合法诉请。